虽然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属于财产共有的形态,但两者还是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标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3.权利的享有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4.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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