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的效力表现在共有关系中,就形成了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各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2)共同共有人不得随意变更法律关于共同共有关系成立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如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产生该共同共有关系法律的直接规定。
(3)共同共有关系由共同关系而产生,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或让与共有物。
(4)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当共同共有物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各共有人均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因对共同共有物的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害时,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第三人为有偿、善意取得该财产时,应维护第三人的利益;至于因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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