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立法未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处理善意取得问题的重要和明确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
我国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法处分共有财产的情况,将让与人限定为动产的非所有权人和部分共有人,将善意取得的方式限于有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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