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登记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另外,其他一些法律也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有国土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机关、渔政管理机关和林业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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