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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起诉的条件

2015-01-23 13: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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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滥用起诉权,同时也为便于监督人民法院的受理工作,行政诉讼法对起诉设定了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不具备原告资格。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这种“认为”是一种主观上的认为,而并一定必须是客观上构成了侵犯,是否侵犯由法院通过审理活动才能得出结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原告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凡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如果行政机关以被管理者身份与另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也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明确指出告哪个行政机关或者告哪个被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审判保护的具体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四种基本类型:

  1)撤销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限期履行之诉,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变更之诉,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4)确认之诉,即在行政机关实施事实侵权行为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的违法性。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案情事实是关于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为证明案情事实的存在所必须的证明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是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案件,对人民法院没有审判权的行政争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案件,原告提起诉讼,还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否则该人民法院因无管辖权而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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