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如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于上述组织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某些行政机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基于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如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而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因此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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