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路线路用地的土地登记
我国开展土地登记初期明确规定公路只登记造册而不予发证。主要考虑了三方面的原因:
1)公路的使用者并不固定,权利人不明确,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2)公路大部分是由国家作为公益事业进行的投资和维护,公路本身没有赢利,不会与其他使用者产生经济方面的纠纷;
3)我国法律使用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但是,使用权的权益并没有界定,如果发证后持证人按照一般使用者权益限制使用者使用,法律上没有明确制止的规定。因此,采取了只登记造册不发证的做法。但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修筑公路投资主体多样,有些路段的使用限定了范围,并产生了经济效益,如有限股份公司投资修建的收费高速公路。
公路线路登记所需要的地籍调查资料,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如果资料不全或者不能满足登记需要的,可以请申请登记发证的单位提供符合地籍调查标准的图件资料或组织专业队伍重新进行地籍调查。
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意义
1、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的必然要求
土地登记根本作用和意义在于公示,即将土地权利状况和土地权利变动状况向社会公众显示,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
2、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保障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可公开查询,实现了土地登记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土地市场中的各主体可以通过查询土地登记资料,了解土地的权利状况,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风险,尽可能地避免土地市场欺诈,达到交易安全。土地属不动产,具有位置固定、不可移动的特点,土地的交易实质是一种权利的交易,而土地权利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实行土地登记的可公开查询,才能使市场主体方便地了解到真实的土地权利状况。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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