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通知
为了保证土地使用者在初始权属调查时能按时到现场指界,在调查人员进入实地调查前,必须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确定实地调查时间,通知土地使用者及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按时到现场指界。通知可采用亲自登门送达或挂号邮寄“地籍调查通知书”,送达的通知书,应由土地使用者签名并留存根备查。也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电话通知须有电话记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告的方法通知。对单位使用的土地,在通知土地使用者到现场指界的同时,还必须将“指界委托书”、“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送至土地使用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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