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来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还可以是人身自由;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有以下两大类:
1.间接强制执行
即行政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状态相同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1)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存在规定相对人作为义务的行政决定,只有在法定义务人负有义务而又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代执行的可能。第二,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否则不能发生代执行的问题。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等,都是可以代执行的。第三,代执行的执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自己,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第三人,即公民或法人等。第四,代执行实施之前,一般要以书面的形式对义务人进行告诫。
代执行的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后,有权向义务人征收代执行费用。代执行费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执行费用的数额。该数额应当以代执行实际支出的人力、物力为限,一般不应该超过这一限度,否则就带有处罚的性质。二是费用的征收时间。是在事前征收还是在事后征收,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我国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
(2)执行罚。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一般包含以下特点:1)执行罚一般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2)执行罚主要通过滞纳金表现出来,其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计算,可以反复适用。一旦义务人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再进行。
2.直接强制执行
即义务人拒不履仔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气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执行可分为以下两种:
(1)人身强制执行。例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予以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卫生主管机关对拒绝或逃避隔离的检疫传染病串者予以强制隔离等。
(2)财产强高执行。例如,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拒缴非法所得或拒缴罚款的,物价检查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腐烂变质的食品实行强制销毁等。
直接强制执行较之代执行和执行罚,在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等方面有如下两个特点。首先,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较代执行执行罚广泛。即不论是作为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不论是可替代义务还是不可替代义务,在必要时均可采用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其次,直接强制执行实施条件较为严格。一般认为,只有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的方式难以达到履行义务的目的时,才能采用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直接强制执行的采用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另外,直接强制执行的运用,必须以实现行政法上的义务内容为限度和目的,避免给义务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害,这也是强制执行适当原则的要求。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下面以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参照,介绍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1.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对义务人的财产实施的具体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如果义务人不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通知银行从义务人的存款中强行划拨相当数额的金钱。如某单位拒不缴付罚没款,有关机关可以从其开户银行中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如果义务人不肯履行缴纳金钱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从义务人的另一笔款项中扣除并代为缴纳。强制扣缴与强制划拨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形式上不同。后者是指在银行账目上的变动,前者则是指扣除或取出实币。
(3)强行退还。强行退还目前仅限于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违反该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可以责令其退还违章占用的土地。
(4)强行拆除。对于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内不自动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行拆除。
另有如罚缴滞纳金、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抵缴等都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式。
2.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式
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法定的人身义务或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人身处罚时,执行机关依强制执行程序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类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
(1)强制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二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4)遣送出境。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3.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
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某些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义务时,执行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目前仅有个别法律对此作了一定的规定。如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如果专利权自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另有如强制检定、强制服兵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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