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主要表现是:1)行政诉讼法主要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审判原则、证据制度、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审判依据、两审终审制及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对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作出了规定。2)为了防止行政案件久拖不决,行政诉讼法作了一系列的期限规定,如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受理期限、审理期限等,这一系列法定期限之间又是互相衔接的。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是:
1)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提供了比较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2)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亦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司法机关保护的范围。这一规定与该法制定之前的状况相比较,大大扩大了司法机关保护的范围。
3)用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对申请赔偿的程序、、排斥责任以及赔偿费用的来源等,作了明确规定。
4)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
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受理起诉或者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等。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主要表现是:
1)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和公正的,应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起诉。这就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威信,保证了行政效率,稳定了行政秩序。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其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判决撤销、变更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强制行政机关履行义务,起到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作用,以保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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