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前提下,对管辖权的深化。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这一规定的出发点主要是考虑便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
2.特殊地域管辖 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又分为:
(1)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有两种情况:
①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改变原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具有该三种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在上述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一个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情况下,确定管辖的其他标准均不适用。如县级人民政府对因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当事人一方对该裁决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裁决,另一方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共同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既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原裁决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为该案件涉及土地这一不动产,因此,当事人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即向县级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