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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备考指导:受理的概念及其审查

2014-05-04 11:44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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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的概念及其审查

  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7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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