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 定
行政案件的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决定是对人民法院各种命令的总称。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调整人民法院自身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处理与案件程序有关而与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事项。决定与裁定一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决定应记入笔录。
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法律规定被决定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和决定的执行。
决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指定管辖;
2)管辖权的转移;
3)是否回避;
4)确定第三人;
5)指定法定代理人;
6)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
7)指定鉴定;
8)确定不公开审理;
9)处理妨碍诉讼行为;
10)案件的移送;
11)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12)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13)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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