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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