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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备考指导: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2014-05-04 17:43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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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1)划拨或者转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2.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1)对应当归汪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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