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既要考虑到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又要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此外,还要考虑到各行政机关承担复议工作量的均衡。行政复议的管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不服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管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3)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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