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1.转送管辖即接受属特别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转送管辖对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具有约束力,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接受转送,也不能再自行转送其他复议机关。如果受转送的复议机关认为对该转送案件确无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2.指定管辖即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指定管辖可以基于下列情况发生:
1)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行使管辖权确有困难;
2)行政复议机关因复议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
3)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从而产生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不明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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