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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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三人

2014-05-05 14:51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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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是: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非是间接的,即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裁定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2)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在行政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复议已经结束,包括复议机关已作出裁决时,均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某商店出售劣质食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该商店不服申请复议,并称所售食品是从某生产厂家购进,而该厂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这时,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处罚决定,就意味着生产厂家的食品不合格。因此,该生产厂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外的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如土地确权案件中,某市政府确认某土地的使用权为甲所有,乙不服并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确权决定,这时甲面临可能失去该土地使用权的危险,因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5)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行政机关超越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必然与该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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