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审理
复议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行政复议的审理涉及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审理前的准备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2.审理的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还可以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
3.审理的方式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
4.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5.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复议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撤回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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