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包括:1)处罚的设定权法定;2)处罚的实施权法定:3)处罚的依据法定;4)处罚的程序法定。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处罚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情节相当。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凡是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行政处罚决定要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既不能以教育代替处罚,也不能只处罚而不进行教育。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行政处罚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赋予当事人一系列程序性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权以及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等。当事人的这些程序性权利意味着行政处罚机关的程序性义务。
5.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
即将行政处罚权分解为行政处罚设定权与行政处罚实施权、行政处罚调查权与行政处罚决定权、行政处罚调查权与行政处罚听证权、罚款决定权与罚款的收缴权,以避免行政处罚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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