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除应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外,还应遵循如下特有的原则:
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都是实现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而说服教育又难以解决问题时,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行政目的有效实现,行政机关只能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敦促、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只有贯彻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保证行政权的实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依法强制执行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贯彻始终的最基本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1)行政强制执衍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必须要由有权机关予以执行。2)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合法,即有执行权的机关只能采取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执行措施。3)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较严厉的行政手展,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保障强制执行的实施。4)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事后的补救措施,对违法的强制执行应有救济手段。
3.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1)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要合理。行政强制执行以迫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为目的,行政机关超过这一目的行使强制执行权,则违反目的合理的原则。2)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得当,其程度应从轻到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应保障相对人的基本权益。如在实施财产强制执行时,应维持被执行人最低生活限度和保证其履行法定瞻养义务,对相对人实施拘留强制,应以体力限制为原则,而不得使用器械。
4.目的实现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明确的,一旦目的达到,即相对人及时地完全地履行了义务,强制措施即应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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