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一项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与被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被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
2.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主体的活动,从性质上划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民事活动,即行政主体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其所作出的行为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主体不享有优益权;另一类是行政管理活动,这类活动以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为核心,有行政职权的存在,才有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包括有利的影响,如给行政相对人发放许可证、提供行政物质帮助等,也包括不利的影响,如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等。并非行政主体所有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都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如那些纯粹的工作汇报、通知等行为,由于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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