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里所规定的后履行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拒绝对方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后履行抗辩权成立后,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保护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进行适当履行时,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消失,后履行一方应当履行债务。可见,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一时的抗辩权又称延期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后,仍然可以追究先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
(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相负有对价关系的债务(2)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时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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