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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2014-05-29 16:02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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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并尚在履行期的合同为标的合同解除制度的作用在于提前消灭有效合同的效力,所要解除的合同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还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如果是无效合同,那么它本身就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根本谈不上解除,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那么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因履行而终止,也没有解除的问题。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根据法律的原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合同的解除是不能随意进行的,只有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时,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

  3.合同解除原则上应有解除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包括合同当然解除的规定,所以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并不能自行解除,一般还需要有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才能发生解除的效果。解除行为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是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除了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外,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作出裁决而使合同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合同意味着提前消灭合同关系,但是这种消灭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的主张。但是从与合同的无效、撤销的关系上看,应认为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是提前解除合同效力,因此是不溯及既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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