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同的订立(成立)的概念与要件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离不开订立合同的行为,没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相互进行意思表示并取得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然而,也不能说合同的订立行为一定能够产生合同成立的结果,在实践中,虽有当事人的协商行为,但由于未能达成合意而使得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
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是:
1.订约当事人合格当事人合格首先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利益不同的当事人参加,因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才能相互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只有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成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关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所谓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这里列举的是一般合同应具备的内容,当然,对于某一具体的合同而言,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其主要条款,并不是每一个合同都一定要同时具备以上内容的,另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约定其认为必要的条款。
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并不要求当事人就上述所有的条款都要达成合意,只要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就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任何合同的成立,都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而合意的过程,一般是先有一方当事人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由另一方加以附和。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所不可缺少的两个阶段。
合同的成立,除了上述一般条件外,某些具体的合同还可能需要特定的成立条件。例如,对于实践合同来说,除了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外,还需要以交付实物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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