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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方法》:土地权属

2017-07-20 17:2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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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属

  1.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性质,是指附着在某宗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的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由于我国的土地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均为国家所有,而且一般说来,凡是不能证明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为国家所有,所以我国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而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另外,对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在土地登记簿上一般把它记载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而不记载在“土地权属性质”栏。

  2.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最初取得土地权利的方式。按照土地权利的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可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来源、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国有土地使用权来源、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等,权属来源对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判断某宗地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宗土地拥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至关重要。

  一般说来,土地权属发生和变更的时间以及土地所处的地域是影响土地权属来源的两个主要因素。这是由于解放以来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管理体制几经变化,有关土地的政策、法规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土地权属的发生和变更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同时我国幅员广大,情况千差万别,地处不同地区,其土地权属来源也有所差异。

  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房产证、主管部门证明、四邻证明等。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是确认土地权属、进行土地登记的必要条件。只有根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登记机构才能确定土地权属的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并进而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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