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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方法》:行政赔偿请求人

2017-07-20 17: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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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造成实际损失而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请求人的概念是为了合理地限制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人员范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1)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是赔偿请求人;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赔偿请求权。

  (二)请求人行使权利的时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由此可见,请求人行使权利的时间期限为两年,并且是从行政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请求人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开始计算。

  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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