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一级复议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两级或多级复议的,从其规定。如《关税税则条例》规定,对海关关于关税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海关复议;对上一级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海关总署复议;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多级复议主要适用于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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