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什么是特殊管辖?
【解答】行政复议申请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特殊的管辖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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