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解答】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1章75条,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各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成为我国广义行政诉讼法的主体部分。
2.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37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38条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因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也属于行政诉讼法的一部分。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所作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 讼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和新的需要,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9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制定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共9条。
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在涉外行政诉讼中,要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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