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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知识点:行政追偿的要件

2014-03-15 16: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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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行政追偿的要件是什么?

【解答】行政追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费用。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具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前提条件,才可能产生追偿问题。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曾支付赔偿费用,追偿无从谈起。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为致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来说,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故意”,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二是“重大过失”,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未能达到普通公民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标准,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主观状态。三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指没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专门的、较难注意到的职务要求的过失。只有责任人员的过错在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追偿权。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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