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什么是鉴定结论?
【解答】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确有理由时,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或者直接采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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