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什么是被告举证?
【解答】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事项包括:
1)提供当事人行为违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2)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具有充分事实根据的证据;
3)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要件的证据;
4)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等。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被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至原告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之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无论该证据是否合法、客观,人民法院均不承认其证据效力。同时,这一规定也暗含着被告可以经法院准许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非实质性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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