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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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知识点: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

2014-03-17 13:4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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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要对证据进行保全?

【解答】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列的一种诉讼行为。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

1)证据有可能灭失。如证人患重病命在旦夕,可用作证据的物品将要或者正在腐烂、变质等。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如证人即将出国、当事人有隐匿、转移有关证据的迹象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起诉时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书中应写明证据的内容,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保全对象的证明作用和处所等。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时,有作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中应写明保全说明证据,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应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并应在裁定中说明理由。另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以及保全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保全的裁定,均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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