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概念是什么?
【解答】在通常情况下,一起行政案件中只有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某些行政案件的原告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被告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或者原告、被告双方均为两个以上主体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因此,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所谓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原告一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即一个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或者原被告双方均为两个以上。其与诉讼客体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情况是不同的。
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是有区别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必须参加诉讼,而集团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悉数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因而可以选派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相应地,共同诉讼人也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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