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有哪些?
【解答】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来源,可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可见,法定代理是专为元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具有成为原告和第三人的资格,当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元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时,他们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只能由法律预先为他们设定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监护权而产生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读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在参加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以证明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法定代理人存在的前提是被代理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如果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即丧失代理资格。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决定了其在诉讼中居于与被代理人相类似的地位。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他都有权行使;凡是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义务,他都代为履行。他所进行的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他不仅有权代为处分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等,作为原告的被代理人还有权处分原告的实体权利,如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等。
2.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诉讼代理;被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是委托代理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委托人授予的,其代理权限依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所确定的授权范围而定。委托人的授权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即只在委托书上证明代理人仅有权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特别授权即委托代理人不仅有权代为进行诉讼行为,还可代为处分当事人的某些实体权利。当事人委托二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分别记明委托代理人各自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但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律师以外的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在法院内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准予查阅的庭审材料,可以摘抄,但不得擅自复制。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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