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指包含有规定土地登记的程序性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关于我国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五、六、七条,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具体请详阅《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一书中的有关内容。这里重点介绍一下《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规则》是我国最重要的一部关于土地登记程序的规定,也是现行最全面、最集中规定土地登记程序的文件。1989年11月18日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之后经过补充和修改,于1995年12月28日重新印发,1996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七十八条。包括总则,初始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文件资料,附则。在土地登记中,无论土地权利人申请该权利登记,还是土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登记,都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登记规则》,这是土地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和依据。
由于我国恢复土地登记制度时间较短,特别是由于我国物权法至今没有出台,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有关我国土地登记的效力问题并不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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