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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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权制度的演变

2014-11-17 11: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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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基时期在1949—1952年间,人民政府成立,相继没收了官僚资本家、大地主、战争罪犯等的地产,将其转为国有,奠定了社会主义城市土地国有化的基础。这一时期城市地权除了取消了永佃权和永租权外,基本沿袭了解放前的构架,其具体内容所有权为国有、乡村公有、私有,他项权为抵押权、地役权、地上权。

  2.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时期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化是在一系列政治运动中逐步实现的。从1953年至1966年,通过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和对出租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使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

  3.城市土地国有化完成时期从1966年到1982年《宪法》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国有化经历了事实完成和法律固定两个阶段。这一时期,只有少量的地役权在民法中以相邻关系受到调节。土地经济属性、土地问题的严重性被掩盖,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

  4.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期1982年至今,是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和使用制度的重要改革期,地产市场行为公开化、合法化。1988年七届人大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改变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并逐步建立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下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这一条例使地权内容迅速丰富起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开始分离(即两权分离):“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也纷纷从“使用权”中分离出来。它们既是使用权权能的延展,又是对使用权的一种制约。该条例在第三条规定了境内外依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可以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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