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实际交易中的土地价格只是为取得一定时期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一种代价,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实现形式。但我国土地使用年期较长,一般都在50年左右,而且在使用期间也同样拥有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目前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收益或交易价格等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的区域平均价;
(2)政府确定实施优先购买权、防止地价暴涨、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确定补偿额、优先使用权等管理措施所依据的地价标准;
(3)清产核资中反映单位和个人占用土地资产量的地价标准;
(4)股份制企业中土地作价入股的地价标准;
(5)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前确定的最低价、期望成交价格;
(6)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
(7)单位和个人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时形成的转让底价和交易价格;
(8)土地作为单位或个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取得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时的抵押价格;
(9)国家将土地作为财产对其征收有关税收时的课税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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