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委托
政府为了课税的需要,可能委托估价公司对课税对象土地进行估价;为了公示等管理需要,可能委托估价公司评估基准地价、监测点地价、征地区片价;为了出让土地,可能委托评估出让底价等。
2.企业或个人委托
有时可能出于法律诉讼等的需要或出于一切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合资、购买、转让、抵押、清算、企业改制等,委托估价者对土地进行估价时需要委托评估。委托评估者,大多是土地的占有者或者使用者(企业或个人)
3.自有自估
即对自己拥有或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自己提出估价要求,并自己进行估价。
土地估价业务受理的三种途径中以委托方式为主。
(获取土地估价业务的来源渠道可以分成被动接受、主动争取、自有自估。注意和受理途径的区别,也可说是两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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