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申请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②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③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④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⑤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2)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
申请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基金发起人应当于基金募集前3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载招募说明书。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的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3)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②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③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④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⑦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开放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的比例限制。
①单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②单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③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④单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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