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十种:
(1)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3)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4)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转移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5)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这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一是有恢复原状的可能;二是有恢复原状的必要性。
(6)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违反合同质量条款的情形。修理,是指使受损害的财产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标的物具有应当具备的功能、质量。重作,是指重新加工、制作标的物。更换,是指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替代已交付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标的物。
(7)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致人损害,应以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8)支付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时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曾受损害的状态。
(10)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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