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有独立的请求权。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的人选由投保人提出。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无严格限制,但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没有资格限制,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皆可充任。我国《保险法》将受益人限定于人身保险合同。就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因领受给付的多是被保险人自己,故通常无受益人的规定。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介于保险人之间或者保险人与保险客户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危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企业或个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二是保险经营活动不得超出保险人的授权范围;三是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人或保险客户委托,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理算等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或证明,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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