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问题条例作出如下规定:
1.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
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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