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禁止流押: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根据财产的不同分为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财产抵押应当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产生。有以下种类: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向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向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向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为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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