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中,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在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中,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实现的方式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第三人的追偿权
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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