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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知识点:物权的变动

2014-02-11 11:2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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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主体取得物权、丧失物权和物权的变更。

  (1)物权的发生: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自物权人角度观察,则为取得物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后者又包括移转取得(如买卖、赠与)和创设取得(如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变更: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如标的物发生部分毁损灭失,后者如权利期限的延长或缩短。

  (3)物权的消灭:指物权与其主体的分离,就物权人而言,为物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的消灭,如所有物灭失)和相对消灭(指物权脱离其原主体而与另一主体结合,如原所有人将物卖给或赠与他人)。

  物权并不能凭空变化,而是需要一定的原因推动。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多数是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各类合同;但是基于法律规定也可发生,如事实行为(生产、制造)、自然事实(死亡、天然孳息的分离)以及其他原因(如公用征收、获得奖励)。

  2.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主要是指基于合同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我国针对动产和不动产作了区别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该动产交付时发生效力。

  3.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1)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导致物权变动的,自判决生效或征收行为作出之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3)因建造住房等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但是在上述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及时补办登记,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责任编辑:小蜻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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