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使用和修缮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当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除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及使用人约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损害其他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治理。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房屋危险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同时,其他所有人和使用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房屋危险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共有部位时,应当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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