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社会政治原则(如私有制或公有制)之外,物权法本身所具有的结构原则包括:
1.从物权性质上讲: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是绝对权即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人;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2.从物权种类上讲: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或改变。
3.从物权客体上讲:一物一(所有)权原则。数个物之上不得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的部分也不得成为所有权的标的。
4.从物权的效力上讲:物权优先原则。
5.从物权的变动讲: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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