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作为市场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物业管理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长期从事职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群体职业观念和职业要求,这些观念和要求一方面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发挥心理约束作用,另一方面经过总结和提炼,上升为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指导并约束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政府专业主管部门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所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物业管理师制度的相关规定
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于2005年11月16日制定并颁布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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